因使用一颗草莓形图案,被告侵权索赔1万元?!
- 来源
- 南京软月建站
- 作者
- 小森
- 时间
- 2024-03-21 10:41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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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建网站公司:因为使用一颗草莓形图案,被起诉至法院,索赔1万元,另加在某报上刊登三日公开道歉信息。
看到这,是不是你也感觉匪夷所思,离了个大普!
“天啦,这是啥样的一颗草莓,这么值钱...”
大家好,我是南京软月建站公司的小森!
一旦发现有新故事,就会心心念念的想着跟大家分享,虽说是“不常见的故事”,但也绝非哗众取宠,值得你我注意。
故事是这样的...
小故事
昨天,也就是3月19日上午刚上班没多久。
一通电话“惊醒”了我,心想,“不会吧,这一早的就来业务了?”。
拿起电话,才发现是位朋友。
这一早的有啥紧急的事情,需要电话联系呢?
平常,虽说我们也时常的联系,但通电话的情形也确实少见。
电话那头:
“嗨,到公司啦?方便嘛?赶紧帮忙帮我看个文件,我这边10点就要开庭,速度!”
“啥?!咋要开庭了?啥子情况嘛?好好好,我赶紧看看你发的文件...”
挂完电话,这会打开微信,才看到他给我发的信息,赶忙打开他发的文件。
确实时间有点紧,那会已经9点多了,着急忙慌,粗略过了一遍,翻看了原告的起诉书、举证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等等。
起诉状内容比较简单,笼统2页纸,言简意赅,“某某使用了原告的什么作品等等,请求判定被告侵权,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万元...”
虽说内容简单,大致明了,但具体情况也不清楚啊。
于是摇了个电话给朋友,一边电话询问大概什么情况,一边继续仔细翻看相关文件资料。
越看越觉得“离谱”,在原告举证列举的证据目录中,有一页展示了好几个图形作品并分别编号,大致图形内容均为水果类。
被诉侵权的作品对应编号,居然是一颗很常规的草莓图形。说是常规,就是这个图形真的就是一颗实物草莓的ICON类型的插画元素,也并无特别或有独创性的设计。
“我去,一颗大草莓...”
“不会吧,就一颗草莓,要索赔1万?!”
我一边跟朋友电话里说着,一边检索了这家原告公司信息。
互联网上与之关联的案件信息很多,也很容易被检索到,同样的剧本其实不是一次上演,而且相关起诉状的内容都如出一辙,除了被告以及相关涉案作品不同外,其他内容几乎一致。
当然,众多起诉案例的结果显示,多半是“原告撤诉”...
我胡乱的猜测:“原告撤诉在起诉案件总量上占了大半,乃至更多,说明什么?”
其实,“啥也说明不了”。为什么?!
也没有为什么,至少在这里,我没办法准确的告诉大家“为什么”,但我相信法庭会有公正的结果。
遇到这样的事情,别慌,别怕,唯有“硬刚”!
准备材料,积极应诉。
遇事别怕事
我的性格是这样的,不惹事,但也不怕事。
俗话说“坏人专挑软柿子捏”,这话说的没错,特别在当下,且不说什么“钓鱼式维权”或者“职业打假”。
只要身正,有啥可怕,有什么可慌。
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遇事了别怕事,积极应诉,每一个公民都有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的权利。
针对上述的情况,我跟朋友是这么讨论的:
1、删除或关闭相关内容页面;
2、明确图片素材的来源;
3、从作品独创性表达层面,去分析当前涉案图片素材设计的“独创性”,是否是被法律所认可,是不是以后但凡要画个草莓状的图形,都需要取得他的授权?;
4、涉案作品中,对该图案是如何运用的,少量还是居多等等;
5、是否存在设计或者表达受限?如果草莓不这样设计,还能怎么设计?原告画的草莓跟常规的草莓有什么样的不同或者独到之处?
当然啦,小森并非法律行业从业者,思维方式和理解,与相关从业人员会存在巨大差距,以上内容也仅能为朋友提供有限的参考。
如果看到此处的你,是一名法律从业者,也有着分享及普法的想法,非常欢迎你或你们,能为我们以及众多中小企业主提供帮助。
我也坚信,通过这样的形式,让大家更了解你的专业性,服务状态,兴许未来的某一天,能有很多需要帮助的企业联系到你。
我们也衷心的希望未来会有那么一天,通过我们的努力能为你实现流量的转化,利你、利我,利大家!
大反转
定于10点准时开庭,可是10点半,原告任未到场...
结果你懂的,按原告撤案处理。
这个情景,似曾相识啊...
... ...
这里,其实小森有很多话想说,却有不知如何说起。
某网红律师,罗老师曾说过“没有先例,就要敢于开创先例...”
... ...
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,坏人终究会得到应有的惩罚,正义也终究不会缺席。”
2024年开始,已经有众多利好的消息不断被刷屏,相关机构以及央视都有对“钓鱼式维权”等情况做了报到。
编者按
故事很简短,但也不得不让我们多些思考:
1、创新是发展的驱动力,尊重、保护知识产权,就是保护创新。
2、加强自身的学习与管理,知法懂法,合理、合法、合规的使用所需的素材内容。
3、别在掩耳盗铃般的认为,别人也这么干,都没事,我为什么就不能?
4、不断探索,前进的路上,定然不会一帆风顺。摔跟头,别怕,只要你不是故意而为之(因知、明知)。
5、遇事别怕事,有位不错的法律博主这样说:“一切皆法,总有办法!”。
好啦,就说到这吧。非专业,上述观点仅为我个人的主观想法,缺乏专业性、系统性、合理性。
仅作为与大家交流分享叙说的小故事!
我是小森,感谢你的阅读,愿你我能结识成为朋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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